發布日期:2017-07-31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印發《上海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對老年日間照護機構設施建設及陰影規范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進一步規范日間照護機構的名稱及涵義,將“老年人日間服務機構”改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旨在強化社區托養功能,聚焦失能失智人群,發展照護服務,優先解決其剛性需求,兼顧其他生活自理困難的高齡、獨居等老年人。
《辦法》提出了兼顧人口數量與服務半徑的具體的布點要求,一般按照每1.5-2萬人口設置一處,服務半徑以1000米左右。二是根據特大型城市的實際情況,并從社區設施的均衡布局和可及性出發,適當降低設施的面積要求(200平米以上)。三是提出共享設置的導向,一般不低于400平米。同時也明確相關要求,并對安全等要求予以規范。
對于機構的運營和服務規范,《辦法》根據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導向和審改工作要求,取消了原來規定須同時獲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兩個條件,代之以事中事后監管,并對政府出資建設設施要求統一命名,增加識別度,便于社區居民了解。
同時,《辦法》首次提出了四類服務內容和人員配置要求,包括日間托養服務、醫養結合服務、個性化服務以及居家上門和社區支持服務,明確了日間照護機構的人員配備類型、1:8配比標準、最低3人的數量要求。對于收費機制,《辦法》鼓勵民辦機構自主定價。
針對對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的扶持與監管,《辦法》在放開準入的同時,轉變管理思路,明確了5種方式。特別是強化行政服務,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進行開業指導,主動提供相應的服務;加強政策扶持,通過各類優惠政策引導機構規范合法運營;明確監督檢查職責,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有屬地責任;加強信息服務管理,在全市層面建設為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與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動態管理。
《上海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管理辦法》實施后,同時廢止2002年的《上海市老年人日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
附關于印發《上海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民規〔2017〕4號
各區民政局:
《上海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管理辦法》已由上海市民政局第九次局長辦公會于2017年7月14日通過。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7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規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以下簡稱“日間照護機構”)管理,促進本市社區養老服務的發展,根據《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上海市社區養老服務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7〕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日間照護機構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涵義)本辦法所稱的日間照護機構,是指為社區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自理困難的高齡、獨居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日間托養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基本原則)日間照護機構建設、管理和發展堅持需求導向、照護為主,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放開市場、建管并舉的原則。
第五條 (管理職責)市民政局負責推進本市日間照護機構的發展,做好行政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民政局負責推進轄區內日間照護機構的規劃建設,做好行政指導、業務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行業自律)鼓勵日間照護機構加入相關行業組織或成立行業聯合組織,開展自我服務和管理。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七條 (規劃要求)日間照護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本市和區的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落實。
新建居住區應當配套建設日間照護設施;已建居住區的日間照護設施建設未達到規劃要求或建設標準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建設。
第八條 (布點要求)日間照護設施按照人口數量及服務半徑合理布點,均衡覆蓋城鎮和農村社區。一般可以按照每1.5-2萬人口設置一處,中心城區老年人集聚度較高的地區,服務半徑以1000米左右為宜。農村地區可結合村的范圍、服務人數等因素合理設置。
第九條 (面積要求)單獨設置的日間照護設施建筑面積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區可以適當增加建筑面積。
第十條 (功能區域)日間照護設施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設施建設標準,結合實際服務需求,設置以下功能區域:
(一)生活服務區域,用于休息、就餐及生活照料。提供助浴服務的,應當設置洗浴間。
(二)保健服務區域,用于基本康復訓練、心理保健服務、簡單醫療服務。
(三)公共活動區域,用于閱覽、娛樂社交活動。
(四)服務保障區域,用于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務。
第十一條 (共享設置)日間照護設施可與其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通過共享場地的方式綜合設置。
共享場地綜合設置的日間照護設施應當確保功能區域完整,有獨立的休息服務區域,總建筑面積一般不低于40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相關要求)日間照護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等,配有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無障礙設施、技防、照明、防滑、緊急呼叫、衛生消毒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章 機構運營與服務規范
第十三條 (機構舉辦)充分發揮政府保障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的主導作用,加快發展日間照護機構。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或者運營日間照護機構。
日間照護機構可以依法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或者企業,或者通過協議方式,委托具有從事養老服務能力的機構管理。
日間照護機構提供助餐、醫療等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環保、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相關部門行政許可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名稱規范)依法登記的日間照護機構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次由字號、行(事)業或者業務領域(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部分組成。其中行(事)業或者業務領域(經營特點)一般應當含有“日間照護”等字樣。
為便于社區居民及老年人方便獲取服務信息,政府出資建設的日間照護設施宜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加“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中心”命名,并按規定報批。
第十五條 (服務人員)日間照護機構應當配備與其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養老護理員、專業技術人員。養老護理員、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人,其與機構服務對象數配比一般不少于1:8,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各崗位人員健康狀況、業務能力應當符合行業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服務收費) 政府出資建設的日間照護機構,由街道、鎮(鄉)政府與運營機構綜合考慮政府投入、運營成本、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通過協議方式,合理確定服務收費價格,并向社會公示。
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的日間照護機構,由市場自主定價。
第十七條 (服務項目)日間照護機構可以為社區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膳食供應、精神慰藉等日間托養服務。
(二)通過與醫療服務機構簽約合作等方式,提供健康管理、預防保健、醫療護理等醫養結合服務。
(三)根據老年人需求,提供交通接送、生活輔助,以及早托、晚托等個性化服務。
(四)依托日間照護機構的專業能力,上門開展居家照護服務和社區支持服務。
第十八條 (服務合同)日間照護機構應當與服務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照護服務內容、方式以及其他約定內容。
第十九條 (政府出資建設的日間照護機構的運營要求)
街道、鎮(鄉)等政府出資建設的日間照護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優先滿足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為照護等級一級以上或符合相關優撫優待政策老年人的服務需求。老年人按照申請時間依次享受服務或者進行輪候;在同等條件下,對高齡、無子女等老年人優先安排。
街道、鎮(鄉)等政府出資建設的日間照護機構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運營主體,并與其簽定協議,明確權責義務,建立激勵與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內部規范) 日間照護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明確服務提供規范、服務質量控制規范、運行管理規范,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對基本設施與條件、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服務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服務拓展) 日間照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在本街道、鎮(鄉)區域范圍內設立小型、實用的延伸服務點,開展單項或者部分日間照護服務,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延伸服務點的財務、人員、日常運營等納入機構的統一管理。
鼓勵日間照護機構利用設施場所、閑置時段,以及采用按時段、按次服務等靈活的方式,提高設施利用效率,服務更多的社區老年人。
第四章 扶持與監管
第二十二條 (行政服務) 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職責,在日間照護機構開業前對其設施建設、服務能力、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開業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項目建設、改造、開辦等問題,主動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政策扶持)符合條件的日間照護機構依法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設和運營補貼、稅費減免、購買綜合責任保險等政策優惠。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區民政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依照各自職責開展對日間照護機構服務質量和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信息管理)市、區民政局依托為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與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對日間照護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息化和信用管理。日間照護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錄入和更新信息。
第二十六條 (懲戒措施)日間照護機構的建設、運營、服務未按照規定管理的,由區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依據相關規定中止或終止享受稅費減免或者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應當追回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追回;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實施與廢止)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上海市老年人日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滬民福發〔2002〕17號)同時廢止。
來源:醫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