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11-03
繼在多個首創后,深圳又搶先了一步,這次是開診所。
昨日(11月1日),《深圳市診所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正式實施,有效期為三年,該《標準》值得注意的兩大地方:一是在全國首次突破診所只能由醫生本人申辦的規定,不是醫生也可辦診所;二是在診療科目上,也在全國首次突破診所只能設置一個診療科目的規定,診所診療科目可設置1至4個,這兩大突破將吸引更多社會力量參與舉辦診所。
不是醫生也可以開診所
《標準》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辦診所”,這與之前國家版規定中要求“診所只能由執業五年以上的醫師舉辦”的要求相比,放寬了對診所舉辦人的要求,在全國首次突破診所只能由醫生本人申辦的規定,而伴隨著這一改變,將為社會力量參與舉辦診所提供政策支持。
對于診所的功能定位,《標準》也首次進行了明確,即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不設床位(產床),只提供易于診斷的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投資金額不受限
除了準入門檻外,在診療科目上,該《標準》也進行了人性化處理,讓政策更有彈性,在全國首次突破診所只能設置一個診療科目的規定。以往,在國家《診所基本標準》規定診所只能設置1個診療科目,而達到5個或者5個以上診療科目,則屬于“門診部”概念。不過,在實際操作中,不是“1”就是“5”的指標,也導致了一些診所實際工作中遇到兩難的情況。而根據《標準》規定,深圳診所診療科目可設置1至4個,解決了這個難題。
此外,對于診所的注冊資金,深圳的《標準》刪除了國家標準中要求“注冊資金到位”的規定,不定投資金額標準,為投資者“減負”。這一調整源于深圳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作為深圳利用特區立法優勢出臺的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基本法”,該《條例》已經取消了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投資金額的要求。
在場所要求上,《標準》也明確診所“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這也意味著,諸如化驗室、藥房等設施,可以通過第三方機構購買服務實現。
與此同時,《標準》還要求,只設1個診療科目的診所,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個診療科目或者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建筑面積20平方米。而對于口腔診所來說,國家版《標準》有特別規定,“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而深圳《標準》統一規定所有診所均為“不少于40平方米”。
“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統一診所的標準。雖然口腔診所的最低要求增加了10平方米,但每增加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深圳只要求至少增加建筑面積20平方米,比國家規定的25平方米要低。當診所配置超過5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時,便將低于國家標準的要求,相當于鼓勵診所的規模化發展。”深圳市衛計委醫政處解釋。
嚴進寬出:“1+8”機制加強監管
深圳市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標準為社會資源舉辦診所提供了更充裕的條件,而針對診所設置標準放寬、診所數量增加的情況,將采取“寬進嚴管”措施,在具體工作上,深圳將建立“1+8”長效醫療監管機制,即嚴格準入制,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醫療機構負責人約談制、通報公示制、全面巡查制、校驗現場審查制、退出機制、扶持引導機制。
在執法上,執法部門將全力推進“雙隨機+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其中“雙隨機”是指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用動態隨機執法避免“熟人”執法。
在建立醫療服務質量評估機制上,深圳也將引進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每年對診所的醫療質量和服務滿意度進行評估,并面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在監管中,深圳還將建立誠信和退出機制,將診所及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入其誠信檔案,并建立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嚴重的,依法予以吊證。
此外,還值得關注的是,該《標準》不適用于中醫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民族醫診所、中醫坐堂醫診所、中醫門診部、中醫館、盲人醫療按摩所,以上類型診所的設置標準將另行發布。
據統計,截至9月底,深圳共有登記診所2706家,其中,原特區外龍崗、寶安、龍華三區診所數量位居前三,約占總數的六成。深圳市衛計委負責人表示,《標準》或將彌補原特區外區域醫療資源不足,緩解“看病難”。
附深圳市診所設置標準(試行)
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不設住院病床(產床),只提供易于診斷的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本設置標準適用于本市除中醫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民族醫診所、中醫坐堂醫診所、盲人醫療按摩所之外的診所的執業登記。
一、名稱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辦診所,診所的名稱應當與主體資格登記的名稱一致,主體資格登記的地址應當作為其執業登記的地址。
二、診療科目
可設置1-4個診療科目。
三、人員
(一)每診療科目(醫學檢驗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設口腔科的,每增設2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專業的執業醫師。
(二)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設口腔科的,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設醫療美容科的,每增加3張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
(三)設醫學檢驗科、藥房的,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開展門診手術的,至少有1名麻醉專業的執業醫師。
四、場所
(一)只設1個診療科目的診所,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個診療科目或者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建筑面積20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流程合理,潔污區域分開,標識清楚。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設觀察室的,觀察室的使用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設口腔科的,每臺口腔綜合治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
(五)開展門診手術的,每間手術室的使用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手術區域應當設置醫務人員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六)設消毒供應室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無菌物品存放室。
五、設施和設備
(一)基本設備。
診桌、診椅、方盤、紗布罐、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紫外線消毒燈、污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密閉式無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藥品箱。
(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1.設口腔科的,應當配備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牙片機以及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設備。每臺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設備包括:牙科治療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歷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設醫療美容科的,應當配備美容床。
3.設醫學檢驗科的,應當設置操作臺,至少配備血、尿常規分析儀,冰箱。
4.設醫學影像科的,應當配備診床,X光機或者超聲檢查設備或者心電圖機,并符合放射診療許可要求。
5.設藥房的,應當設置藥柜、發藥臺,至少配備冰箱、空調,且中、西藥房應當分開。
6.設觀察室的,應當配備觀察病床、有供氧設備和急救設備。
7.開展門診手術的,應當配備雙相供電設施、手術床、手術燈、麻醉機、手術快速滅菌裝置及其他必要的手術器械。
8.設消毒供應室的,應當配備清洗消毒設備、滅菌設備。
六、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本設置標準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來源:醫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