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3-21
作為最近出現的新生事物——“共享藥師”,免費向社會藥店店主提供非處方藥的第三方藥事咨詢服務,這在業界引起了正方、反方兩種聲音。正方認為,“共享藥師”是執業藥師大發展的信號;反方則認為,“共享藥師”對執業藥師發展會有負面影響。本文傾向于后者,主要是因為“共享藥師”對執業藥師配備政策意義不大、沖擊執業藥師在職在崗政策,還有強化執業藥師商業傾向、弱化專業服務能力的危險。
對解決執業藥師配備意義不大
“共享藥師”號稱可以解決執業藥師數量不足問題。而我國執業藥師數量不足問題主要取決于政策規定。根據《“十三五”國家藥品安全規劃》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我國執業藥師在2020年底要超過每萬人口4名執業藥師,每家社會藥店至少配備1名甚至2名執業藥師,還要滿足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而在各地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協議管理辦法中,則規定配備的1名執業藥師必須是專職的。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這些執業藥師都需要注冊。在這種政策背景下,我們再來看“共享藥師”能否解決執業藥師配備數量不足的問題。
其一,“共享藥師”從現在公開的信息來看,只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注冊,其在營業時從事的指導合理用藥的合法性值得懷疑。
其二,假設“共享藥師”是注冊后執業,其滿足執業藥師配備政策方面仍然存在問題。根據國家的政策設計,社會藥店配備的執業藥師要求全職,只有在滿足配備1名或2名執業藥師的前提下,才可以用“共享藥師”來補充仍然沒法滿足的藥學服務咨詢需求。但按現在公開報道的“共享藥師”的商業模式,有直接滿足政策配備要求的嫌疑,這是監管者不可能同意的。
沖擊執業藥師在職在崗政策
“共享藥師”主要是為了解放閑置的執業藥師資源,通過重新分配,使這些執業藥師在藥品流通領域發揮作用。所謂閑置的執業藥師資源,主要包括在職在崗的執業藥師的業余時間、沒有執業單位的執業藥師的全部時間或業余時間。
如果“共享藥師”以真正在職在崗的執業藥師為主體,這對于執業藥師發展來說是好事。因為這可以使這些執業藥師在業余時間發揮自己的專業服務能力,并且還可以增加收入,其本質上就是執業藥師多點執業,這對于執業藥師隊伍的發展有正面作用。
但如果“共享藥師”以沒有執業單位的執業藥師為主體,則存在將“掛證”行為合法化的嫌疑,會增大執業藥師“掛證”綜合治理行動難度,也不利于執業藥師誠信體系建設,還可能沖擊在職在崗的執業藥師。如果社會藥店的老板可以用“共享藥師”滿足政策要求,并且老板的花費是0元,老板還為什么要雇傭在職在崗的執業藥師?
弱化執業藥師專業化服務
從本質上來說,“共享藥師”是某“藥品采購平臺”為社會藥店提供的增值服務,是為了幫助社會藥店達到政策要求,吸引社會藥店進入該平臺。雖然“共享藥師”一直聲稱平臺上的執業藥師有嚴格的準入、考核和培訓體系,但是“共享藥師”有沒有能力提供專業化服務?考核和培訓體系是不是以專業化服務為目標?對患者到底是藥品促銷,還是專業化服務?現在還不清楚。
另外,即使“共享藥師”提供的是專業化服務,也只能作為社會藥店專業化服務能力的補充。如果社會藥店將執業藥師專業化服務完全外包給“共享藥師”,那對于社會藥店專業化服務能力的培養并不是好事。因為這種能力不是自己的,而是“藥品采購平臺”的。這也會導致社會藥店更不愿意在藥學專業化服務能力培養方面投資。
其實,美國歷史上藥劑師專業化服務推動過程中,對于雇主壟斷藥劑師資源就高度警惕。主要是因為雇主處于強勢地位,而藥劑師容易按雇主的商業要求執業,而不是提供專業化服務。也就是“共享藥師”這種模式可能危及執業藥師的獨立執業,從而使其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傾向減弱。
結語
“共享藥師”作為新生事物,可以補充執業藥師配備政策以外的藥學咨詢服務需求,但是應該以藥學專業化服務為導向設計“共享藥師”的準入、考核和培訓體系,避免其淪為“掛證”執業藥師的擋箭牌、網上藥品促銷員。淡化“共享藥師”的商業色彩,加強“共享藥師”的專業化服務能力,這種模式才有可能持續下去。
來源:醫藥經濟報